為貫徹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》,落實國務院關于保護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精神,防治環境污染,保障人體健康,保護生態環境,制定本標準。本標準是食用農產品產地環境系列評價標準之一,縣級以上環保部門在食用農產品產地環境監督管理工作中,可以參照該系列標準中的指標和監測、評價方法評估食用農產品產地環境狀況。本標準規定了各類畜禽養殖產地的水環境質量、土壤環境質量、環境空氣質量和聲環境質量評價指標、限值、監測和評價方法。本標準適用于全國畜禽養殖場、養殖小區、放牧區的養殖地環境質量評價與管理。本標準僅適用于法律允許的畜禽養殖場、畜禽養殖小區和放牧區。本標準不適用于畜禽產品加工生產地的環境質量評價與管理。
諸城市中裕機電設備有限公司